法院信息
地区
法院
律师信息
律所
律师
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份
本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、财产权受法律保护,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,依法有权获得赔偿。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、财产受损的,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;仍有不足,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。
本院认为: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吴**驾驶机动车与张**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张**受伤,吴**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,其对张**受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因吴**驾驶的机动车在人**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(不计免赔率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张**的损失应由人**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超过交强险的部分,由吴**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人**公司根据吴**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
本院认为: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,依法有权获得赔偿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**务院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最**法院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本院认为:公民的生命、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,依法有权获得赔偿。
原告蔡*的各项损失如下:1、医疗费45883.76元(43524.48元+2359.28元);2、营养费54天×20元/天u003d1080元;3、住院伙食补助费54×50元/天u003d2700元;4、护理费54天×28472元/年÷365天u003d4212元;5、误工费54367元/年×141天(2015.6.11——2015.11.2评残前一日)÷365天u003d21001.95元;6、残疾赔偿金24391.45元/年×20年×36%u003d175618.44元;7、赡养费643
本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合理费用,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本案中,2015年6月16日12时40分许,在汝州市戎观线蟒川乡枣园水库路段,郭**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,与对向被告崔**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,致两车损坏,郭**当场死亡,崔**受伤,造成交通事故,该事故事实由汝州**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汝公交认字(2015)第77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佐证,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,本院应予认定。郭**因本案交通事故当场死亡,五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1.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;2.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事故发生后各被告的赔偿情况。原、被告对该焦点均无异议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1.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;2.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事故发生后各被告的赔偿情况。原、被告对该焦点均无异议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赵**向本院申请对交通事故损伤进行伤残鉴定,经本院依法委托,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0日做出鉴定意见:被鉴定人赵**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。鉴定费700元。